“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还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判决依法合理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负起责任和安全驾驶车辆。
“这个联合实验室由我们与韩国高校、企业、研究院等单位共建,形成了全球首个工业融合网络测试验证平台等一批创新成果,在40多家中外企业获得应用。”在位于重庆仙桃数据谷的中国―韩国工业物联网“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重庆邮电大学副教授黄旭炜介绍,该联合实验室重点围绕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需求开展研究和技术转化,各方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打造国际领先的工业物联网领域科技合作与高端人才培养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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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事故发生时,金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交的送货单、记账本、企业负责人出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金某受伤前不仅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持续为多家企业提供运货服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故人民法院结合误工时间等事实,认定应当赔偿金某误工费损失4.5万余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金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约8万元。《》